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0:04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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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4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毛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及其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
  ——监督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的执行;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二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吴学谦         艾哈迈德·乌尔德·明尼赫中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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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陕西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二○○三年度企业工
资调控目标请示》(陕劳社字[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
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
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5%;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
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
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
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
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
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
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
动工资司备案。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
三、承租人书面申请放弃购房权,并同意同住的配偶或子女、父母购买的,同住人有购房资格(分房时在册或因婚姻关系后迁入而他处无住房的人,视为同住入)。
四、对夫妇双方分别为承租人各自承租一套住房的,可以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工龄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也可以以各自的名义分别购买,购房人的工龄分别计算,但住房控制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五、一个家庭非夫妻关系分别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合并购买。原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已办理分别承租的,此次购房亦不得进行合并。
六、对婚姻离异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认定有承租权的一方有购房资格。
七、户口不在市区的外地职工,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八、现役军人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九、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十、有租赁、使用纠纷的或被查处的住房,缓办资格证明。
十一、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不办理资格证明。
十二、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正式住房的,不办理资格证明。
十三、《购房人资格证明》已开出的,各房管局(所)停办变更承租人手续,更不能开第二次资格证明。
十四、两户共同承租一套住房的,经两方协商,一方放弃承租权和购房权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由另一方购买该套住房,但需向房管局资格认定部门提交一份公证书存档,否则不出售。



1996年11月29日